作者:佚名       来源于:家长学院

  所以,甘肃省造林委员会总结两条经验:一是合理选择树种。根据春季植树调查情况,榆树、沙柳成活率较高,拟于秋季植树专门植榆树及沙柳两种,第二年成活率当可希望提高。二是精心管理。栽树后要有人经常培植管理,如私宅附近的植树,成活率达到80%;学校植树成活率达到76%,成活率较高,与人们经常培植浇灌有密切关系。对此,省政府也给予指令:“……惟枸杞不能认为树木,以后不必列入。并仰根据本季造林经验,改善以后栽植,俾成活率增强为要。”

  D 对成活率提出相应奖惩办法

  春季植树调查工作之后,为了提高成活率,一些造林单位提出了改进措施,如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四月二十八日,承担沿河植树任务的兰州市警察局根据上年度沿河植树“柳枝太小、密度不够、需要斜插和重植”的问题,他们商请甘肃省农业改进所派员指导,动员第一、二两分局的警员并发动民工300人,于黄河沿南岸水车以西100米,至东北门约400米之处,栽植柳树570余株。具体为“取用直径为五公分,高二公分之柳枝四百株,分段重植,凡前所栽之柳树,均一律改向河面倾斜四十五度。至密度不够者,改为每隔一步,添植一株”。时任兰州市市长蔡孟坚就此指令兰州市警察局:“……认真培护,务期全数成活。”

  各地对于植树成活率也提出相应的奖惩办法。如古浪县1947年3月10日的春季植树育苗实施办法中提出:“私人利用自有空间或隙地集中或零星植树一百以上,其成活率占八成以上者,县府给予奖状外并免除其个人义务劳动一年;植树在二百株以上、成活率在八成以上,由县政府呈请省政府发给奖状并免其个人义务劳动一年。”

  临洮县政府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十一月制定的《保护公私有林木办法》规定:

  “查乡镇保甲长对护林工作奉行不利,或阳奉阴违,或虚报数字者,已经查明属实,由县政府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记过、撤职查办等处分,其切实遵行具有成绩者,由县政府予以嘉奖或记功。”

  甘肃省政府1946年4月3日在给文县政府春季育苗造林的指令中要求:“……并仰即植树造林实况,分株数、种类、面积、名称、地点、管理人员姓名即灌溉培护等项,列表详报,以凭汇办为要。”把育苗造林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环节和个人。

  民国时期甘肃各地对于保证植树造林成活率,以及杜绝虚报数字等的一些做法,作为历史经验和教训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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