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于:家长学院
二是宋代法律保护已婚妇女的私人财产,无论是丈夫还是公婆,都不可以私吞女方带来的嫁妆。宋代史料中出现妻子以嫁妆资助丈夫,或者丈夫使用妻子私财的个案不在少数,但这些案例中都是妻子主动提出或表示同意的。在宋代的法律中对“妻财”的规定是比较详尽的,当夫妻离婚或妻子改嫁时,妻子有权带走自己的陪嫁资产及其因此财所置产业。若丈夫早死,守节寡妇终身拥有对奁产的完整的所有权,死后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均分;若离开夫家,在无子的情况下,奁产一般可以随寡妻改嫁或者归宗而带回娘家。
《宋朝事实类苑》中提到,如果寡妇改嫁,可以名正言顺将嫁妆带走。《袁氏世范》也记载:“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之自随者多矣。”北宋文莹在《玉壶清话》中说:“膏粱士族之家:夫始述属纩,已欲括奁结橐求他耦而适者,多矣。”说明了两宋时期寡妻携带随嫁奁产而改嫁者不在少数。南宋著名女词人李清照,曾改嫁张汝舟。但她后来发现,张汝舟只是想骗取自己的钱财,于是便愤然与他提出“和离”。按宋代法律,李清照和张汝舟“和离”之后,同样能保住自己的财产。
在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时段里,从嫁妆的角度看,宋代似乎是妻子和女儿们遇上的最好的时期,但宋代儒家学者在女人要求和使用嫁妆的问题上流露的感情比较复杂。如司马光一方面认为,男人只要是“有丈夫之气”者,就应该靠着自己的本事,而不是靠着老婆的嫁妆发财致富,甚至是靠着丈母娘家的关系得到升迁。另一方面认为儿媳妇应该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公婆,“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只有这样,才不会生出二心来。后来,朱熹对司马光的观点表示了赞同,他不赞成女子在家庭之中拥有私人财产,他对那些能将嫁妆全部用在夫家的女子大肆赞扬。
嫁娶也疯狂
受婚姻论财风气的影响,有的宗室和朝廷大员为了获得更多的彩礼或嫁妆,不顾及自身的身份、地位,甚至视社会公序道德于不顾,而与富商联姻。如北宋时,“京师富人大桶张家,至有三十余县主”,大桶张家竟然娶了30余位县主(皇族女子的封号),可见这种“宗室以女卖婚民间”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以致宋仁宗时不得不下诏严禁:“诏宗室嫁女,择士族之有行义者,敢以财冒为婚,御史台衙司察举之。”
高官、名士如宋仁宗时吏部侍郎孙祖德,“要富人妻,以规有其财”。馆阁清贵凌景阳不计较身份地位的差距,与开酒店的大老板之女结婚。宋哲宗绍圣年间,许州阳翟县豪民盖渐,家资累巨万计,女三人,“有朝士之无耻者,利其财,纳其仲为子妇”。到了南宋,连朱熹家的婚姻也以钱的多寡来谈论的,“(朱熹家中)男女婚嫁,必择富民,以利奁聘之多”。
许多士大夫为了进入“豪门”不惜娶寡妇,做“赘婿”。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七一载:“常州江阴县有孀妇,家富于财,不止巨万……(王蘧)利高资,屈身为赘婿。”宋哲宗时,右朝请郎知秀州王蘧贪图常州江阴县的寡居“富婆”,不惜官声入赘其家。
更有甚者,北宋初年有两个高官为了争娶一个有钱的寡妇,闹得不可开交,宋太祖时期的宰相薛居正的养子薛惟吉(身居大将军之职)死后,留下寡妇柴氏和大笔财产。按当时的法律规定,寡妇再嫁时可以携带自身的奁产。而当时的两个“宰相”张齐贤(右仆射)和向敏中(同平章事)都看中了薛家这大笔的财产。为了迎娶柴氏,两人不惜大打出手,虽然最终张齐贤得手,但是此事搅闹到皇帝宋真宗那里,最终两人都被降职处理。
民间嫁娶论钱财的风气也相当普遍。另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记载,“川峡富人多招赘婚,与所生子齿。富人死,即分其财,故贫人多舍亲而出赘”。
如果说,穷人舍亲出赘是为生活所迫的话,有更奇异的,为了钱财,有人还不惜嫁僧道为妻。虽然宋代法令规定:“诸僧道辄娶妻,并嫁之者,各以奸论,加一等,僧道送五百里编管。”然而有宋一代,僧道娶妻的事例却不乏记载。如相国寺僧人澄晖以艳倡为妻,自以为“快活风流,光前绝后”,并以“没头发浪子,有房室如来”自况。另据《鸡肋篇》卷中载:“广南风俗,市井坐估,多僧人为之,率皆致富”,以致“妇女多嫁于僧,欲落发则行定,既剃度乃成礼”。与此相适应,此间“制僧帽,止一圈而无屋”,以便和尚新婚时,“簪范其上”。说明广南僧人娶妻现象非常普遍,故《鸡肋篇》讲两广地区僧人“例有室家”。
宋代僧人娶妻,或许与禅宗世俗化有关联,但是愿意将女儿嫁于和尚的,大都为了贪图钱财,这一点是无疑的。(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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