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于:世界儿童文学网
森林防火期是从每年3月15日到6月15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期,9月15日到11月15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基本常识
一、什么是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指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火行为。
二、森林火灾的特点
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困难、自然灾害
三、森林火灾发生的条件
可燃物(包括树木、草灌等植物)是发生森林火灾的物资基础;
火险天气是发生森林火灾的重要条件;
火源是发生森林火灾的主导因素。
四、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12119
五、森林火灾扑救原则
打早、打小、打了
六、森林防火期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其中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防火高火险期。
七、森林火险区等级
Ⅰ级火险区:森林火灾危险性大;
Ⅱ级火险区:森林火灾危险性中;
Ⅲ级火险区:森林火灾危险性小。
八、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一共分为五个等级:
一级:森林火险绿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低度危险,林内可燃物不易燃烧,不易蔓延扩散。
二级:森林火险蓝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点燃,可以蔓延,具有中度危险性。
三级: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较高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具有较高危险。
四级: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森林火险达到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具有高度危险。
五级: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达到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极易迅猛蔓延,扑火难度极大。
九、森林火灾的分类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十、法律责任
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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