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于:世界儿童文学网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出自《史记·陈涉世家》,为陈胜所说,其意思为:那些称王侯拜将相的人,天生就是好命、贵种吗?按当时的情况,这句话的意思是:那些称王侯拜将相的人,难道就比我们高贵吗?其次通过这些话语来刺激人民的气愤,是一句非常带有反抗精神的话语。

如何理解《陈涉世家》之“失期,法皆”和“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陈涉世家》出自司马迁《史记》,是秦末农民起义领袖陈胜、吴广的传记。文中真实、完整地记述了爆发这次农民大起义的原因、经过和结局,表现了陈涉在反对秦王朝暴政斗争的关键时刻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以显示他洞察时局的能力和卓越的组织领导才干,从中反映了农民阶级的智慧、勇敢和大无畏的斗争精神。文章也比较生动地描写了陈涉和吴广的形象。陈涉出身雇农,胸怀大志,有政治远见,他要求人民从“苦秦”中解放出来;他聪明果断,具有组织群众、制定策略、指挥战争的卓越才干,是农民阶级的杰出领袖。吴广虽然刻画简略,但从他与谋起义、诱杀将尉等事迹中,也表现了非凡的机智勇敢和反抗精神。在他们身上,都充分地表现了中国古代劳动人民以不甘忍受黑暗统治而敢于斗争的英雄气概。文章也写到了起义军内部的不和及自相残杀,陈涉称王之后的贪图享受、信用奸邪、脱离群众,表明了农民阶级的局限性。作者善于把握历史事件的发展进程,又善于运用语言、动作、神态描写等多种技巧来塑造人物形象,从而生动真实地再现了这一场伟大斗争的图景。(古诗文网)

从文学欣赏角度看,《陈涉世家》无疑是一篇美文,但若从学术的角度研析《陈涉世家》,还有一些需要澄清的问题,这涉及到史实和史识。

《史记●陈涉列传》所载: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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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之一:“失期,法皆斩”的真实性。事实如何呢?睡虎地墓中的法律文书显示,应征的役夫如不能如期报到与借故逃避将会惩以杖刑,不是汉朝史家在其开国史中所说的死刑。地方为朝廷征发徭役,如果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两副军甲。迟到三至五天,应受斥责;六至十天,罚一盾牌;超过十天罚一军甲。如役夫误期六到十天,管理役夫的官员将被罚一个盾牌,如误十天以上将罚一副盔甲。

我相信睡虎地墓中的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失期,法皆斩”,只是陈胜吴广为举义而生造的借口。如果你对秦朝的立法精神、法律制度等有一定了解的话,不会相信“失期,法皆斩”是史实。

虽然,我们还无法知道秦朝的全部法律,但从出土的秦简中可窥斑见豹。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的秦代墓葬中发掘出土了1100余枚竹简,其中大部分是与法律有关的。经过整理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秦律十八种》,包括《田律》《金布律》《置吏律》等十八种法律,内容涉及刑法及行政、经济、民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这是《云梦秦简》的主要部分。

2、《效律》,这是有关官府物资账目检核制度的法律规定。

3、《秦律杂抄》,这是对法律和单行法规的摘抄,其中有法律法规名称的计有《除吏律》《捕盗律》等11种,其他都没有名称,摘抄的内容也相当广泛。

4、《法律问答》,这是官吏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以及有关诉讼程序的说明等,其中引用了不少过去的判例作为解答的依据。

5、《封诊式》,这是有关案件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的准则和法律文书程式的规定,其中收录了不少有关侦查和勘验的案例。

6、《为吏之道》,其中记述了对官吏的各种要求,以及任用考核官吏的标准等,是官吏必须遵守的准则。

7、《语书》,这是当时南郡的郡守颁发给本郡各县、道,告诫官民奉公守法的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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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立法原则与精神已体现出合理性和宽刑主义思想,较比夏、商、周有明显的进步。

规定了刑法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是指刑法的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是否适用于生效前所发生的犯罪行为,即有否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或以赦前盗千钱,赦后尽用之而得,论何也?毋论。”不得追究赦前的犯罪行为,表明刑法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云梦秦简》表明以身高六尺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

对故意与过失作了区分。在法律上,把故意犯罪称为“端”或“端为”。把过失犯罪称为“不端”或“失”。《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论狱何谓‘不直’,何谓‘纵囚’?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㑥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如果是因为过失错判或放纵罪犯的,则为“失刑”。在处罚上,也采取故意从重,过失从轻的做法。

对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作了区分。在《云梦秦简》中,故意杀人为“贼杀人”,故意伤害为“斗杀人”。对各种斗殴行为也作了规定:对一般的斗殴,根据伤害程度量刑,如“啮断人鼻若耳若唇”的,要处以耐刑;“缚而尽拔其须眉”者,要处以完城旦;如果是持械斗殴伤人的,则要“黥为城旦”。

对杀人而义与正当防卫作了区分。《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即在捉拿应判处罚金的犯罪时,故意用剑及兵刃将其杀死的,要处以完为城旦,刺伤的,处以耐为隶臣的刑罚。

对不作为犯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凡见知“盗”而不告不捕(不作为)的行为,要科以相应的刑罚。不作为在主观上必须有故意,对主观上没有故意的不作为,法律上不予处罚。

对控告不实者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法律将其分为“诬人”(诬告)、“告不审”(控告不实)以及“告盗加赃”(所告盗罪属实,但故意增加金钱数额)等几种情形,并区别情节,科以不同的刑罚。

对自首采取的是减刑原则。对于犯罪以后“自出”(自首)的,予以减轻处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赃为盗。”携带借用的官物逃亡,如果是自首的,以逃亡论罪;被捕的,则计赃按盗窃论罪。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采取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刑法对一人犯有二罪的,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上造甲盗一羊,狱未断,诬人曰盗一猪,论何也?当完城旦。”即上造甲先后犯了盗羊及诬人盗猪二罪,由于诬人盗猪罪较盗羊罪为重,且按照诬告反坐的原则,以重者(诬人盗猪)论,判处上造甲完城旦的刑罚。

对累犯采取并罚加重的原则。对于犯罪判刑及服刑以后不久又重新犯罪的,加重处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即本应判处“隶臣”刑罚的罪犯,又以司寇(二岁刑)的罪名诬告他人的,除原判的耐为隶臣的刑罚外,再加处“城旦”六年的刑罚。

对共同犯罪的严厉制裁。秦律在对“盗”罪的处罚上,常人犯罪的,视赃物数额的多寡,科以不同的刑罚;而共同犯盗的,“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为城旦”。

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采取只处罚教令者,不处罚被教令者的原则。《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甲某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按秦代法律规定,凡身高不足六尺的,属于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甲教唆未成年人盗杀人,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对外商采取宽刑政策。外商入秦贸易,必须经过检查,凭证入境,入境前必须以火熏其车横轭,以消灭诸侯国商人的马匹身上的寄生虫,防止寄生虫带入秦国。外商正式到市场贸易时,必须先到官府登记。不准外商把秦国的贵重物资携带出秦国。除了禁止性规定,秦国对外商也有优待政策。对外商在生活上给于关照,外商违法在量刑上给予一定的宽减。《法律问答》指出,外商与秦人发生殴斗致伤时,对外商仅罚出医疗费,不作刑事处分。

在秦律中,也有赎罪和减免刑罚的规定。如有爵者犯罪,可减轻处罚,既可“降爵赎罪”也可“以爵抵罪”。有爵者56岁即可免役,无爵者到60岁方可免役。有爵者,用爵位赎免身为奴婢的亲人。与无爵者相比,一级爵位甚至抵得上无爵者五年的戍边期和若干千钱。

秦始皇还严令禁止原始婚俗,国家保护一夫一妻制婚姻,对违背一夫一妻制习俗的淫佚、寄豭、逃嫁等要严刑处理。

秦代重视重视孝道。秦律及司法解释道:老人控告儿女不孝,要求判以死刑,应否经过三次原宥(谅解,宽大处理)的手续,不应原宥,要立即拘捕,勿令逃走。(原文: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殴打祖父母,应黥为城旦舂。(在脸上刺字,男的罚修筑城墙,女的罚为公家舂米,相当于劳动改造。)如殴打曾祖父母,应如何论处?与殴打祖父母同样论处。(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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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规也有其合理性。《均工律》规定,手工业作坊的工匠被区分为“新工”与“故工”,两者由于技术水平不同,每年每人的生产定额也不同,新工的生产定额只有老工生产定额的一半,到第二年才与老工相等。这是符合客观实际和技术提升规律的,也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新工与老工生产技术的办法,是“工师善教之”,即对其进行相应而有效的技术培训,培训的期限也因原有水平的不同而不同,“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老工培训期为一年,新工培训期为二年,在固定期限内,能提前完成学习任务者,官府有奖赏;反之,满期未学成者,要登记名册上报内史,做出相应处罚或处理。对有技术者和无技术者的使用,也有明显的差别。如《工人程》规定:有刺绣技巧的官府女奴及一般妇女,允许她们获得同男子一样的待遇。《均工律》又规定:“隶臣有七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意即有技术的奴隶,不许他们去从事赶车、烹饪等杂役。这对于提高官府手工业生产技术、效率、效益,有重要作用。

《金布律》规定,市场商品必须用标签标明价格,只有不到一钱的小商品例外。禁止私铸钱币,确保钱布并用,《金布律》规定:“布袤八、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钱十一当一布。”

秦国生产的产品、制作的武备、建造的工程,都要”勒物工官“,工人、工师、监造者都要对质量负责。陈抗生说,“从考核制度经常化和细化,可见当时法律的严格和管理水平之高”。比如,秦人对工程、手工产品、漆园和采矿冶炼等的考核十分严格,对落后者要实行责罚,连续三年落后者,更加重责罚。这样一个团体,上至主管官吏、县令、县丞,既然福祸与共,就必须同舟共济。《秦律杂抄》中的规定又有相当的合理性,“比赛落后而经济上未造成损失的,虽也因其无能而废其官职,却并不给与经济上的制裁”。

国家设有专门官吏主管国有土地经营与管理,田啬夫、部佐等管辖范围与内容,包括国有土地的播种面积和未播种面积的具体数字、下雨多少与雨后作物生长情况、水旱虫灾对作物的损伤情况、每亩土地播种不同作物的下种数量、移动田界以及各种有损国有土地耕作的行为等等,这些官吏要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出现的差错负责。

有人从史料中统计出秦仅刑罚就有27种,如劳役刑有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侯等,肉刑有黥、劓、斩左趾斩右趾、宫等,死刑有参夷之诛、凿颠、抽胁、镬烹、腰斩、枭首、囊扑、磔、戮、坑、弃市、定杀等,而睡虎地简中记载的刑罚种类,远比夏、殷、周文明。对此专门做过研究的陈抗生说,云梦秦简中记载的死刑案例仅5起,判处死刑的行为有“誉敌而恐众”者、唆使少年人犯罪、亲兄妹私通等几例。其他多半是“赀罪”,也就是一种经济惩罚,“赀”的东西一般分四类,赀甲、赀盾、赀钱和赀徭役。甲、盾都是保证国家战争时武器之用,徭役保证大量的劳动力,可见秦朝的法律惩戒,最终都会以保证充足的生产力为前提。对囚犯的惩处,“也多以不使囚犯丧失劳动力为标准”。比如从用刑的种类来看,赀:罚款,通常以甲、盾的价值来计量,或用罚劳作、罚戍边来冲替。偷采人桑叶不值一钱,“赀徭三旬”,是用30天的强迫劳动来充罚。交不出钱者,还有用“赀戍”,即以限期守边来充罚。赎:用出钱的办法来赎已判之刑。也可以用服劳役、守边来折算。耐:又称“完”,剃去胡须、鬓毛以羞辱之,但保存头发。髡:剃光头发,重于耐刑。黥:墨刑,额上刺墨痕。笞:鞭打责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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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殷、周法律比秦代法律严酷。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商朝在夏刑的基础上有所损益,其法律之严酷,在商纣王时可见一斑。都说周朝是礼乐文明,但仅从禁酒令看,法律也有严酷的一面。对于“群饮”者,“尽执拘以于周,予其杀”;对殷民“湎于酒”者,先教育,若仍不遵从教令,也一样杀掉。而且,在“礼崩乐坏”之前,统治阶级秉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成文法律藏于官府,由少数贵族官员掌握,并不向百姓公开,百姓犯了罪,由贵族担任的司法官员审理裁决,实际上如何处罚由贵族说了算,法律成了贵族的专利。秦始皇时,随着法制的逐步确立,对夏商周易肉刑为中心的刑罚制度,做了一定改革。增加了一些身体刑,大量使用流刑,逐步以髡刑赎刑代替肉刑,建立了生命刑、肉刑、自由刑、身体刑、财产刑相结合的庞杂的刑罚体系。

秦代法律相对完善,依法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及经济社会生活,事决于法,法治已是活生生的实践,成为治国之具。虽然,受历史条件的局限和统治者个人价值偏好的影响,秦律重义务、轻权利,除害有余、兴利不足,工具理性发达,但统治者的治世理念和法治思想,是极其宝贵的。

这样的立法原则、精神以及相对系统、合理、进步的法律制度,不可能会出现“失期,法皆斩”的极端野蛮原始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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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之二:“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真实意思。对于“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这句名言,历来有多种解释。洪世涤在《陈胜吴广》一书中翻译为:“那些帝王将相难道都是天生的贵种吗?”并发挥道:“冲破了帝王将相神圣不可侵犯的封建等级制度束缚,断然否定了封建统治者一再鼓吹的帝王将相是天生贵种的骗人鬼话。”现在一般翻译为:“难道帝王将相都是天生的吗?“

我以为,“冲破了帝王将相神圣不可侵犯的封建等级制度束缚,断然否定了封建统治者一再鼓吹的帝王将相是天生贵种的骗人鬼话”,是一种不符合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过度解读。

受社会条件和时代的限制,农民战争确实存在“皇权主义”,只反贪官不反皇帝,或只反坏皇帝不反好皇帝。从陈胜领导起义之初抬出扶苏、项燕以增强号召力,可以看出他并没有阶级意识,“好贵族”在心目中的地位仍是很重的。陈胜的意思应该很明确,就是说王侯将相不是天生的,他们能当,我们也能当,不存在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意思。封建社会的农民不可能有脱离社会条件的阶级觉悟,为实现农民阶级翻身做主而奋斗。这不必拔高,封建社会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及其短暂得胜利或者成功后的表现,已经证实。陈胜也是如此,称王后开始骄傲和贪图享受,逐渐脱离劳动群众。他对“殿屋帷帐”感兴趣,还把来看望他的一位穷友杀掉,就因为这位穷朋友太随便,还讲起陈胜的往事,陈胜认为影响了自己的威信。穷友被斩首,吓得一起来的穷朋友连夜逃走。陈胜对戍卒说的“苟富贵,勿相忘”,早已被他抛到九霄云外。他的岳父来看他,他也傲慢无礼,岳父大怒而去。对部下更是任意杀戮,以图提高威权,其结果是众叛亲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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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起义军领袖为反抗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与压迫,代表民众的意愿,广泛吸纳对现政权严重不满和仅满足于当兵吃粮填饱肚子的农民,形成对抗地主阶级的武装组织,朝廷称之为贼寇,现代人谓之曰农民起义军。他们不喜约束,不治生计,仇官仇富,善于破坏,渴望过上大富大贵的生活。他们只知道革帝王、权贵和地主、富人的命,取而代之,而不去解决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他们处境拂逆则显游民性,处境安顺则显贵族性,一旦革命取得成功,他们自己也就贵族化、地主化了,于是,新的革命因素在酝酿在生长在扩大,直至爆发新的革命。秦始皇以后,二十余朝之革命,大都由此发生。

经济的必然性决定了农民起义军不可能超出小生产者的狭隘眼界。农民反对封建压迫剥削,但不反对封建制度;农民起义的目的是打倒地主,而非打倒地主阶级。因此,即使农民起义成功,也不可能改变封建生产方式,只不过是农民军的首领成为皇帝、功臣成为大地主,并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换句话说,只不过是极少数农民代替旧地主成了继续压迫剥削绝大多人的新地主。

其实,“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是陈胜哀王孙,感慨秦之残暴,还剩下多少贵族的子孙后代。李开元认为,陈胜,字涉,字号是雅称也是尊称,一般贵族出身的人才会有字号,因此,陈胜不是一般的平民,应该是贵族后代,头脑中残留着贵族精英意识。从起义之初,以扶苏、项燕之名发动百姓,也可以看出陈胜不存在着以平民社会替代贵族社会的思想。《陈涉列传》中陈涉曰:“吾闻二世少子也,不当立,当立者乃公子扶苏。扶苏以数谏故,上使外将兵。今或闻无罪,二世杀之。百姓多闻其贤,未知其死也。”他领导农民起义是为了一部分人能过上贵族一样的生活,如此,将“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解释为哀王孙,应该更贴近陈胜等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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