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于:世界儿童文学网
近日,广西一家企业在招聘公告第六项注意事项中第九条规定“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引发网友热议。
该公司很快在招聘公告中删除了该条款,并发布道歉声明。
此条涉嫌“就业歧视”,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但是这条新闻还是让打工人心中一紧。
记得一位分公司HR有一次咨询我,说有位刚入职不久的员工,频繁请假,询问请假原因时总是支支吾吾,后来公司说如果没有正常原因不批假,该员工无奈之下才说正与前公司劳动仲裁,请假是去处理仲裁出庭等事宜。HR问我,这个人怎么处理?
我一听有正在进行的仲裁,心中不禁担忧。但是我也理解,员工维权是很正常的事情。我告知那个HR,询问一下仲裁原因,如果是拖欠工资、违法解除等,可以不用过于在意,如果是“过度维权”,则需要慎重。同时也考虑了后续如果再遇到此类问题的处理方案。
关于“企业拒绝招聘有过劳动仲裁经历的人员”,有以下几个大家关心的问题需要捋清楚。
01 劳动者的劳动仲裁记录是可以查到的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仲裁的记录仲裁委是不予公开的,个人和单位也无法从互联网上查询到相关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仲裁的庭审能够以个人隐私、双方协商一致等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因此,劳动仲裁记录是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到的。
但是,如劳动争议最终未调解成功,仲裁委进行了判决,则个人和单位均会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这部分信息劳动者和单位负责仲裁的人员会掌握,因此如果后续涉及到背景调查,HR可能会将仲裁情况告知,这是一种潜在风险。
02 劳动仲裁如果进入法院诉讼,判决后,是可以通过“中国裁判公文网”查询到的。
劳动仲裁的流程一般是“一裁二审”,先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判决可起诉至基层法院(一审),不服一审判决可起诉至中院(二审)。
劳动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判决书会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些第三方企业信息服务商,如“*信宝”、“*查查”会将信息关联至企业,由于判决书中会有原告、被告以及争议事由经过等详细信息,因此也可以看到劳动者的信息。当然也可以直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
有的企业在入职前会以劳动者姓名或之前就业公司姓名为关键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以确认是否有劳动争议的诉讼案件。
03 申请劳动仲裁对后续找工作有什么影响?
确实会有公司将申请过劳动仲裁列为“职场案底”,作为招聘的“隐形”考核条件,但是像文中提到的某企业直接公开写入招聘条件中,还是比较少见的。
关于申请劳动仲裁以后对找工作的影响,我个人认为不能简单地判断没有影响或者影响很大,这跟劳动争议的事由和新公司的对于此事的认知有直接关系。
总而言之,确实会有一定影响。从HR的角度,我更关心劳动争议的原因。如果是拖欠工资、违法辞退不给经济补偿金等明显违法行为,我认为劳动者维权完全在情理之中。
目前存在一些劳动者“过度维权”或者“职业碰瓷”。所谓过度维权就是公司带着诚意与劳动者协商时,劳动者坚持要“2N”经济补偿金,不答应条件便投诉、举报,通过媒体企图逼迫企业就范等行为。在《员工一年内“碰瓷”10余家公司,终被识破,法院判决让人称赞》中,曾讲到“职业碰瓷”的案例,劳动者利用掌握的法律知识,利用企业管理漏洞谋求利益,最终被识破。
至于是否需要进行劳动仲裁,考虑到对后续就业的影响,如果公司是本着好好沟通协商的态度,也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给“N“或“N+1”倍经济补偿金,我觉得这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态度,可以接受,不用再走仲裁手续。如果企业就是采取暴力裁员、调岗,我个人也建议可以毫不犹豫地搜集好证据,走劳动仲裁手续。
04 什么是平等就业权?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如果你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显存在就业歧视,侵犯了平等就业权,在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你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在平等就业权的争议中,地域和性别歧视比较多见。前些年出现某生鲜不招聘某地区人员的事件,还有部分企业招聘广告中直接写着性别要求,这些都是明显的侵犯平等就业权的行为。
在之前的文章《离职证明中可以写离职原因吗》一文中,曾提到由于离职证明写的离职原因不利于员工就业,涉嫌侵犯平等就业权,也有过相关案例。
对于是否愿意录用有过劳动仲裁人员,我个人持肯定态度,但是要看仲裁原因。
关于企业拒绝招聘有过劳动仲裁经历的人员,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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