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于:世界儿童文学网
榜文是指旧时官府张贴的告示。在现代的意思是公告。指在某个公共场所或者某个特定场合公开张贴的文字。榜文一般用于宣传、告示、指示、警示等方面,是人们获取信息的一种重要途径。
在现代社会,榜文的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在各种公共场所,比如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公共交通等地方,榜文都是常见的信息发布形式。榜文的内容涉及到各个领域,比如政策法规、公益活动、招聘信息、失物招领、交通安全、环保倡议等等。榜文的发布可以帮助人们了解最新的动态和政策,让人们更好地了解社会和生活的变化。
除了在公共场所,榜文在网络时代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网络上的各种公告、广告、新闻、社交活动等,都可以看做是一种榜文。这些榜文的发布可以帮助人们快速获取信息,了解最新的社会动态和生活资讯。
当然,榜文的发布也需要注意一些规范和原则。比如,榜文的内容应该真实可信,不得夸大事实或者误导公众。榜文的语言应该简明扼要,易于理解,不得使用太过生僻或者晦涩的词汇。此外,榜文的形式和排版也需要考虑到视觉效果和易读性,以便更好地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和阅读兴趣。
总之,榜文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人们获取信息、了解社会、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途径之一。我们应该重视榜文的发布和传播,同时也需要注意榜文的规范和原则,以便更好地服务公众,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
宋代榜文的种类
宋代榜文是一种由官方发布的,通过张贴等方式传递命令的公文书。榜文可分为榜示与榜谕两类。榜示有助于官府公示国家的法律,是保证信息公开透明的必要方式之一。榜谕在砥砺士风、民风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宋代以官方名义发布的赦文、诏书,应通知示人者,以及地方官府发布文书中的约束、晓谕、告示等,之所以都被称之为榜文,是由于这些文体内容的制定均以晓示士庶为目的,从而在文体形态上也表现出了共性。
因为规定的标准不同,宋代榜文分为不同的类型。按榜文的发布机构可以分为朝廷发布的榜文与地方官府发布的榜文;按榜文的书写形式可以分为文字榜文和图像榜文两类;按榜文的公示内容又可以分为敕榜、赦文、德音、登科榜、晓示、劝农文、劝谕文、劝学文、救荒文、约束文、榜判词、法令等类型。本文按榜文的社会功能,对宋代榜文分为榜示、榜谕等类型展开描述。
榜示
榜示,顾名思义,是将宋代官方的规定以榜文的形式张贴、公示。这类榜文以明论其事与众共知为目的,将事件清楚地阐述于士庶,主要用于发布命令、法规等行政事务中。榜示在宋代行政中占有重要位置,榜文所具有的行政约束力,令榜示拥有法律效力。为了政务的连贯性,官员在制定榜文时,也常常将榜示与榜谕内容混合,发布在同一道榜文中。
命令类榜文
命令类榜文,以发布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宋代中央机构发布的命令榜文与地方官府发布的命令榜文两类。在宋代官方机构中,皇帝、省、台、寺、监、院等,都具有发布榜文的权力,地方官府里的监司、州县官府也同样具有发布榜文的权力。各机构将榜文用于社会治理时,可呈现以下功能:
处理行政事务
将命令内容张榜于某处,通知士庶,是朝廷与地方官府处理行政事务的方式之一。官府处理的行政事务较为繁杂,包括收税、赈灾、缉盗、处分等内容。由于榜文属于公文书,因此,通过榜文发布的命令带有行政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
如大观四年正月,宋徽宗颁降命令言:“当春发生,万物萌动,在京委开封府、京畿并诸路仰州县官告谕奉行,令禁止伐木、毁巢、杀胎、麛卵。检会举行,牓示知委,常切觉察。违犯,依条施行。”
由此可知,在宋徽宗颁降命令后,禁伐木、禁毁巢、禁杀胎、禁麛卵随即成为法令。由各地方官府奉皇帝之命,以榜文的形式发布于民众。
宋代官府日常公务中,所遇到的诸多问题,也常用榜示进行解决。如绍兴三十二年八月,中书门下官员乞奏宋孝宗,希望对地方官府核实赋役一事中的不法行为进行惩戒,此过程就使用了榜示的形式。
这类榜示,有着加重对不法官吏的惩戒、维护民众利益、预防可能发生的其他犯罪行为的作用。因此,官府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大量使用榜示,以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 除了处理日常的行政事务外,救荒等特殊事件也常使用榜示,如劝粜、检旱、劝民众种麦储粮等事宜,都以榜文形式发布,形成劝粜榜文、检放榜文、劝种麦文等。
迁黜官员
关于官员的迁黜,宋代官府通常只需颁降命令即可,并不需要以榜示形式发布于官民。榜示之所以被用于迁黜官员,是基于榜示的法律效力与行政约束力。
颁降赦宥命令
宋代皇帝颁降的赦宥命令,以榜示形式通知士庶,包括对赦文、德音、宽恤诏令等文书的榜示。宋代皇帝在即位、改元、立储等重大事项上,以及面临灾荒、星变等重要事件时,都会颁降赦宥文书,并将其榜示。 赦文、德音以榜示方式颁降的目的,是为了讲明赦宥事件的原委,。这种榜示方式,清楚地阐释了皇帝颁降德音的原因、对象、内容及目的,令榜文内容一目了然。
以皇帝名义颁降的宽恤命令,较之赦文、德音而言,更具有灵活性。这些命令大多以诏书、御札的形式颁降,如宋徽宗在宣和元年《十月月令》中所言“御笔宽恤若赦令应通知者,申命揭示”,御笔即皇帝亲笔(指皇帝笔迹,但不一定由皇帝亲自书写)。宽恤命令被“揭示”后,所使用的榜文类型为榜示。
另外,宋代地方官府发布的宽恤榜文,也以榜示形式发布。 对于此类减税、籴粜等宽恤命令,官府宜用榜示形式发布。榜文中黄榦以民利为先,写明籴米价格和籴米时限,并申明由知府亲自监督完成。最后文中言明此榜的发布目的,即令人户在一月内交纳完成。地方官府中的宽恤命令用榜示形式发布,既可阐明事件原委,又能加快政务运作,是宋代行政事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令类榜文
法令类榜文,以宋代朝廷颁降的法令、仪制、节日、岁历等为主要内容。所用榜文类型为榜示,法令以榜示形式发布可以保证朝廷传递信息的统一性。为保证法令实施的一致性,信息传递的统一性对于法令类榜文而言,显得尤为重要,而榜示恰好可以诠释这一点。在法令类榜文中,榜示有利于言明法令条文。法令一旦颁降,即面对全国士庶民众,须在宋全境统一施行,不能偏颇。
法令的制定
宋代官府制定法令后,以榜示形式发布法令于民。如嘉祐四年所颁降《通商茶法诏》,商税关系到宋朝的财政收入,尤其是茶税。诏书以榜文的形式颁降,并在文末言明“布告遐迩”,即表明了诏书内容以榜示的形式发布。
榜示法令亦可直接解决政务中的矛盾点,以提高行政效率,并对社会治理有着较大的实用价值。这种用例还是用法的争论在实际断案与定罪过程中出现的弊端,引起的利益分歧关乎于法律的公正性。此榜文的榜示,是宋廷在法律方面的一次拨正,这种行为关乎于宋廷在全国民众面前的形象问题,此榜被用以榜示于天下,一方面宋廷用以维护自身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宋廷也期望以此保护民众利益,以防不法官员的利用。
仪制
仪制也同样用榜示方式告知于民,如宋仁宗皇祐二年颁降的祭龙方法诏书中记载,龙的形制用榜示的方式发布,文中言:“得绘龙之法,镂行方板,著定明科,班之庶邦。”这种在形制方面的统一,有利于加强官府对民众的管理,以及通过这种榜示方式在思想上对全国民众的影响。
《仪注》及《祭器图》在颁布之后,于各路及各州县都是统一的样式,并不会因某一州一县而进行修改。这种形制与法令(如岁历)的颁布是一个国家统一的标志,通过管理中的统一功能的实施,促使治域内的民众在文化、历法与形制等方面的认知统一,提高民众对宋王朝的认同感。
岁历
宋代有相对规范的历法制定程序,皇帝于前一年颁布次年的历法,以规范民时。如宋徽宗年间,政和八年九月月令记“太史具新历以待颁之天下”,到政和八年十月月令记“受来岁之历,颁于天下”。又宣和元年九月月令记“太史备新历以待颁赐”,到宣和元年十月月令记“受来岁之历,颁于天下”。每年历法在前一年九月准备完毕,于十月颁布。
历法的提前准备与颁布便于官员与民众提早安排第二年各项岁历相关事宜,如农户耕种田地的时间等,有利于稳定民众生活。
节日
与发布历法相同的还有节日的颁布,其并不如历法一般频繁,皇帝通常在废除或新增某个节日时,只需颁布一条诏令,便成为永制。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七夕佳辰,著于式令。近代多用六日,实紊旧章,讹俗相承,未之或改。自今宜以七日为七夕,仍令颁行天下为定制”是对七夕节日期的增加。
政历法与节日的颁布与修改,为固定命令形式,不因某人某事而重复变动。这与全国民众都息息相关,宋代的统治者用榜示天下的方式发榜于全国。
约束类榜文
约束类的榜文,以约束与规范士庶民众行为为主要目的。所用榜文类型为榜示,这类榜文是基于宋代行政约束力与法律效力形成的,是对于地方不法官员行为的约束。通过榜示官员行为,并提出禁令。在警示与震慑官员的同时,平息民怨。榜示可以较为直观地将约束事件的起因、经过和官府处理结果展现在民众面前。
榜谕
榜谕类的榜文则以“明白开示”为目的,与榜示相比,榜谕更多的是对榜示对象更深层次的教导。以榜谕形式发布的榜文,无需讲明事件发生的原委,这类榜谕类榜文以砥砺风俗(包括士风与民风)为主。
诫谕诏书榜文
诫谕诏书榜文以“诫”为目的,包括皇帝下发的诫饬诏书中明确榜示内容。宋代皇帝常用于规劝、戒谕官员的文书为诫饬诏,而这条史料中所用形式为御笔。较之于诏书中所诉内容的法律约束力,御笔形式行下的文书更能体现皇帝的旨意。“咸怀忠良,协于克一”“比又操流俗之见,怀犯上之心”都是对于官员的戒谕,更体现了皇帝改善朝政之心。
劝谕榜文
劝谕榜文主要体现在宋代地方治理上,可分为劝和谕两个部分。 朱熹发布的《劝女道还俗榜》,是具有劝谕性,引导当地民众价值观的榜文。宋代禁止私设寺观,《庆元条法事类》中记载相关的法律规定:庵内女道受创设人的蛊惑,且人数众多,朱熹只能用劝谕方式对女道进行劝说,希望她们自行还俗。
朱熹从纲常礼教方面对女道进行劝说,朱熹希望通过劝谕使入庵者有礼教之明、归家之心。之后朱熹用严厉语气斥责女道父母,认为女道不还俗,是父母未尽家长责任,令父母将子女领回婚配。这道榜文中既有严厉地斥责亦有温和地劝说,恩威并施。并伴有“官司纵而不问,则风俗日败,悉绳以法,则犯者已多”之语,朱熹期望可以利用官府权威对当地进行移风易俗。
其他榜文
除了榜示类榜文与榜谕类榜文外,有一些榜文既不能归于榜示,也不能归于榜谕。这类榜文或兼有榜示榜谕两种性质,或具有特殊用途,本文将其全部归于其他榜文中。
敕榜
敕榜属于宋代的“命令之体”之一,属于专有名词,因此,很难将其归入任何一类榜文中。以功能而言,敕榜可用于行政中招安、告示军民外,也可用于戒谕官员、民众。
檄书
檄,据《汉书》记载:檄书乃是木制军事文书,檄书是用于诛讨之文书,目的是使民众知晓其发兵的正义性,从而师出有名。檄书的发布者可以是地方官员、将领,也可以是皇帝。有时檄书也与其他榜文连用,提升榜文的效力。
如建炎四年建州范汝为为贼,神武前军统制曾上言:“信州与建阳北界相连,臣已差人齐公文旗榜并檄书直入汝为所止溪洞,婉顺示以祸福,说谕招安。”此处将檄书与旗榜结合使用,利用旗榜的招安功能以及檄书的征讨功能,最终达到招安范汝为及其余部的效果,避免了兵戎相见以及对南宋百姓的涂炭。
科举取士榜文
在宋代,朝廷对选拔士人为官十分重视,且参加科举考试的人数众多,利用榜文管理与通知士人就显得尤为重要。宋代的科举考试分为乡试、省试与殿试,因取士发布的榜文以省试与殿试中发布的榜文为主。宋廷对榜文的使用贯穿于科举考试的整个过程。
在省试之前,各州颁布《考校进士程式》,使应试之人了解科举考试的规程。程序规定了士人不得窃他州户籍等内容,将考试的相关制度以榜文形式提前公示,减少举人因不合规定而被迫放弃考试情况的发生。
到省试开始前几日,以贡士院为重要场所张贴榜文,发布考试时的各种注意事项,如重申考试禁忌以警示应试者。并且在考试之前,发布榜文标明当年的避讳之词,提醒应试之人,以免因犯忌而落榜。
另外在省试的前一日发布榜文,公布举人考试时的座次,方便应试之人查找,此榜文称为座位榜,宋真宗时期,应试之人已达万人,座位榜的出现是针对省试时人数众多、找位不便而制定的应对榜文。
省试结束后会榜示录取人数与人名,省榜发布一个月后进行殿试。殿试作为科举考试的最后一环,期间对榜文的使用率不低于省试。
在殿试前一日,如同省试前一日,须发布座位榜,此规定出自宋真宗景德四年制定的《亲试进士条制》,殿试座位榜出现的原因较之于省试有所不同,省试座位榜是基于应试举人人数众多情况下的应对之策,而殿试座位榜则是基于对殿试的庄严性而发布的榜文。
殿试时,“进士具都榜引试”,录取士人之后,先根据姓名散报于各人,第二日再发榜唱名。此时的榜文称为“登科榜”,“登科榜”发布的原因除了公示中第之人外,也是荣誉的象征,更是恩赐。
据富弼《论省试殿试长短奏》中言,说明在取士时发榜唱名的形式体现了天子的恩泽,也是皇帝笼络士人的一种手段。在发榜之后,根据中第排名授予官职。 省试与殿试的进士榜不仅用于当年的科举排名,亦逐渐变为士大夫联络感情关系的工具,如《朝野类要》中所言,同榜士人的聚会,使同榜为官之人有了共同联系的空间,同时也有利于仕途的发展。
可知,不论省试、殿试应试前期的定制之榜,应试中期的警示、告示之榜,应试后期的登科榜,都是宋廷发布的,应对科举考试的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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